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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严惩食品造假
当代名医名院网站 www.91mymy.com  2009-01-06    来源:

 6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管工作的报告时说,我国将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的一段讲话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本质上就是谋财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使他们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后悔莫及。

  7月5日,记者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王伟那里了解到,食品安全工作已被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一方面,国家对食品安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老百姓也越来越把食品安全当成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王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继峰;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安全系主任何计国;北京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兴、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全国十佳维权卫士”邱宝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消费保护处处长李振成(按姓氏笔画排名),6位专家从量刑、罚金、维权、管理等多个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并一致疾呼:“只有严惩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判死刑的太少了

  刘继峰:量刑过轻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比如,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判死刑的例子非常少。《刑法》规定,对情节不太严重的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和罚金。我认为,对于一些典型案例,可予以重判,这样才能加强威慑力。

  何计国:其实,保证食品安全,我国不是没“狠招”。1984年,哈尔滨某肉制品厂被发现从1982年起有意收购含寄生虫的“米猪肉”,加工肉制品110多万斤,造成当地寄生虫病高发。案发后,该厂厂长被判死缓。1985年,有关部门在成都查获了全国第一起工业酒精勾兑白酒案,当时有21失明、15人腿部残疾、数人死亡,最后,有3名涉案人员被判了死刑。

  不过,这些例子终究是少数。《食品卫生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什么叫刑事责任?这一点依然不明确。很多造假食品都吃不死人,那这叫不叫刑事犯罪?没有清晰的责任界定,必然导致在量刑上的不足。

  张建兴:现在,我国还未将食品安全提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导致相应的法律不配套,量刑太轻。另外,我们仍然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问题放在一起量刑。可是,产品质量主要涉及“私人”权利,而食品是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资料,一旦出事,马上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成为公共安全问题。但是,我国将二者都归于《刑法》中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罪”。将它们等同看待,必然导致在量刑上过轻。

  对于食品造假,我们仍然停留在由媒体披露,在社会上引发讨论,最后企业在舆论压力下采取措施这一缓慢的过程中。对这些企业的处理,目前也只是采取罚款等手段,缺少强制性的召回制度,导致对这类案件的查处不力。在拖延的过程中,仍然有大量有害食品流通到消费领域,继续危害百姓健康。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急需改善。

  李振成: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很多,如《质量监督法》管生产的质量,《食品卫生法》管卫生状况。它们都是从某个侧面去描述、调整、规范食品生产的,因而处罚力度会受到限制。如果有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法》,打击力度就会更准、更大。

  加大罚金数量,让违法者血本无归

  刘继峰:除了重刑,还得加大罚金的数量。违法生产者往往都有一种投机心理。只有让他们觉得一旦犯事就会被罚得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才能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邱宝昌:对于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拿雀巢碘超标奶粉来说,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有问题的产品必须予以没收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雀巢公司一开始宣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在媒体的舆论压力之下,才像挤牙膏似的一点点透露出相关情况。对于这样的做法,必须进行处罚。如果我们的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不严格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就会使违法者轻易逃脱惩罚。由于违法成本很低,一旦再次出事,违法者仍然有机会“翻身”。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信号。只有将违法者罚得无利可图,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才能彻底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

  何计国:虽然有针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据我所知,《食品卫生法》里的处罚金额统一规定了3万—5万的上限,这对一些获利较多的造假者来说,往往起不到威慑作用。我认为,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罚款金额应该根据非法所得的实际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所得越多,罚款的比例越高,这样才能让违法者觉得造假得不偿失,从而消除再犯的念头。

  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太少

  张建兴:在我接手的食品安全案件中,真正由消费者对企业提出诉讼的很少,大部分都是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诉讼。比如今年有这么一宗案例:山东某企业卖给四川经营者的猪板油、猪心等食物被查出水分、大肠杆菌以及铅含量都严重超标。四川经营者联合起来提出诉讼,最后,被告不仅被处以罚款,还要负责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消费者对企业提出诉讼的少,说明了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薄弱。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国外消费者由于吃到不合格的食物,向企业索赔,获得一大笔赔偿。这种事在中国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我们的法律存在不足。我国法律中涉及到消费者对企业索赔的,是《侵权行为法》,该法的原则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也就是说,只保证消费者挽回损失,对造假企业却没有任何惩罚性的措施。因此,往往是企业赔偿消费者几百元的医疗费就没事了。归根结底,这是法律制定者对人的价值认识不足,纵容了一些造假企业,让他们有恃无恐。

  何计国:现在,有些专家老是呼吁消费者擦亮眼睛。但是,老百姓又不是专业人士,怎么分辨?如果天天担心食品有没有问题,生活还怎么继续?保证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事,消费者应该相信市场上的食品都是安全的,选择哪种食物是基于喜好和营养,而不能将分辨食品是否安全的责任推给消费者。政府应把管理职能转化为服务职能,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不是简单罚款了事。如前年天津发生的制售死猪肉案,经记者了解,执法部门年年都去罚,为什么不告诉企业怎样改进,不能改进就坚决取缔。另外我还认为,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或组织出来替消费者维权,这样才行。

  邱宝昌:消费者可能花几十元买到假奶粉,如果要花几百元去维权,他们会觉得很不划算。很多违法经营者就钻了这个空子。国家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比如允许消费者组织、公益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让他们帮消费者把应该获得的赔偿拿回来。对于食品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不可缺失,法律要保障消费者获取赔偿的权利。

  罚要罚对人,企业资金要监控

  何计国:很多食品安全问题追究起来完全可以很“轻松”,甚至能预防。这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记录制度”,把原材料购买、生产、销售甚至资金情况等一一记录在案,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比如,某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突然买进很多非食品性原料,那么他们造假的可能性就很大。执法部门“顺藤摸瓜”,很容易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再比如,前面提到按非法所得收取罚金的问题,如果企业的资金是受监控的,就不会赚了10万报1万,罚掉1万,实际上根本没有伤筋动骨。而且,建立这套体制的成本不高,可以先试点,再推行。

  王伟: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从原料的生产、产品的加工制作到流通环节中合同的签定———进行监督。这样,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能有相应的责任人负责。

  管理环节太多,有些案子成了死案

  李振成:我每天会接到许多消费者打来的电话,反映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直很多。在我国,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并非只有工商部门一家,由于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很多事处理起来会力不从心。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工商部门管销售渠道,质检部门管生产企业。比如,工商部门发现某企业的食品有问题,在查处的同时,工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交到同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移交需要时间,而销售者只需一个电话就可以告诉生产企业。往往是质检部门去查处时,企业已经把现场转移了。涉及到不同省份不同部门的案件就更麻烦了。如北京的工商部门发现浙江某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问题,工商部门得首先把案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再将案件移送到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再下发到浙江的质检部门,进行查处。由于环节太多,一些案件因此成了死案。

  邱宝昌:技术监督局管生产领域,工商局管流通领域,卫生部门管卫生监督,彼此之间的责权不明确,执行上多头管理。如果有一个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食品安全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何计国:管理职能交叉会增加企业成本,带来违规风险。比如说,目前在食品工业中,有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有质检总局推行的“QS”认证,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该听谁的。这样的重复标准多了,对企业来说又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那些实力不济的企业来讲,更是埋下了一个为降低成本不择手段的隐患。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要分轻重




  王伟:有一点必须指出,那就是对不同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区别对待。我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有3种:一是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违法者明知奶粉质量有问题,会损害婴儿健康,还是照做不误。对这些人,我完全赞同吴官正同志的“使他们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后悔莫及”的态度。二是被“拖累”的,比如龙口粉丝。由于个别企业的造假行为,结果一些守法企业也受到了连累。对这种情况,应该注意保护质量合格的企业。三是操作过程存在隐患导致的问题。由于企业的技术水平发展有一个过程,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面对,及时讲明情况、积极改进。另一方面,不能过度渲染。这样,才能既有监督,又有适宜企业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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