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金监罚决字〔2023〕6号)

伊金监罚决字〔2023〕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葛少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该支公司将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保险业务挂到该支公司6名保险代理人名下,涉及手续费共计3.19万元。上述手续费由6名代理人通过现金支取方式最终支付给新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保单复印件、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业务明细表、手续费明细表、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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