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12号)

济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327国道南

主要负责人:王兆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保险代理)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科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一是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车险业务返利台账》中将9名个人代理人所做的车险业务虚假分别记载在其他27名个人代理人名下。二是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人身险业务台账中将个人代理人李某某所做的终身寿险业务虚假记载在个人代理人刘某名下。

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申科保险代理的9名个人代理人在收到公司发放的车险业务佣金后,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共计179.92万元佣金全部返利给客户。

三、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员工周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汤某转账22笔共计178.65万元,实际为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2022年4月29日,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原代理人魏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盛某某转账43983.6元,实际为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申科保险代理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申科保险代理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申科保险代理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9月7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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