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13号)

济金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金宇路18号谢营科技大厦18楼17A03室,1303室

主要负责人:马运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2021年以来多次在代理人培训中作出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通过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方式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扰乱正常的保险市场销售秩序。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未建立完善的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相关明细台账等业务档案,只有对公司所做业务的简单登记。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以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济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9月7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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